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水农〔2022〕379号)有关精神,切实推动我市农村供水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确保农村居民喝上更安全、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饮用水,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供水保障三年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水农〔2022〕379号)有关精神,切实推动我市农村供水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确保农村居民喝上更安全、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饮用水,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供水保障三年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因地制宜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网络,积极地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规模化建设及小型工程规范化改造,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的提高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根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供水的责任主体,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负总责;坚持两手发力,采取财政注资、整合财政资金以及充分的利用政府专项债、金融信贷、社会资本等方式,保障建设管理需求;坚持城乡统筹,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区域供水总体布局,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坚持强管赋能,加强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智慧化服务,全方面提高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供水安全。
(三)工作目标。计划总投资10.3亿元,实施项目90处,其中新建水厂2处,改造管网3932公里,更换净水消毒设施26处。到2025年底,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6%以上,水质达标率逐年提升,小型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其他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实现农村供水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
(一)积极地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以县(市、区)为单元,以城乡供水一体化为目标,以大水源、大水厂、大水网为路径,全力推进荆门中心城区自来水厂、沙洋县自来水厂、钟祥市坤龙供水公司、京山市自来水厂等供水管网由城市向周边镇、村拓展延伸,逐步扩大供水覆盖范围。确保荆门四水厂2023年4月顺利投产运行。在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基础上,力争东宝区、漳河新区部分区域尽快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二)加快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建大、并中、减小”原则,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供水工程。依托稳定可靠水源,新建胡集水厂、石牌二水厂2座千吨万人水厂;对高关、石龙、石门、黄坡等32座水厂进行提标升级,对管网末端供水压力不足的区域,新建或扩建蓄水池和加压泵房,提高供水保障能力;依托千吨万人供水工程进行管网延伸,兼并整合现有小水厂,实现沙洋岳飞城水厂、京山高关水厂、石龙水厂与周边水厂并网联通,提高规模化供水覆盖率。
(三)实施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根据水源条件和用水需求,对偏远丘陵山区、人口分散等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做改造提升,对东宝区仙居乡华新村实施水源置换,对东宝区栗溪镇、马河镇,京山市石龙镇等小型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管网更新改造和更换消毒设备,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质标准。
(四)强化水源保护。组织并且开展水源地旁边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牌设立和环境问题开展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和监管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标准的实施置换。
(五)开展净水工艺改造。根据不同供水规模和水处理要求,优化水处理工艺,完善净化、消毒设施配备,保证供水水质达标。对净化设施和消毒设施配备不全,影响供水水质达标的纪山、冷水、孙桥、仙居等乡镇水厂实施改造。
(六)严格水质监管。对标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卫生学评价,健全完善水质检测制度,定期监测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做好农村水厂供水水质巡回检测工作。百吨千人以上水厂每月至少检测1次,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分散供水工程每月检测各区域代表性工程不少于总处数的1%。
(七)提升管理能力。严格落实农村供水工程“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农村供水专业化管理机构,推行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运营。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制定或调整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并予以公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按照“工程良好、管理规范、供水达标、水价合理、运行可靠、服务优良”标准,开展省级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创建工作。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供水生产运行和管理信息化,探索信息化管理、自动化监控、智慧化服务的“互联网 智慧供水”运管模式,逐步实现农村供水从源头到龙头“全智控”,群众饮水从接通到缴费“零跑腿”。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各县(市、区)开展农村供水工程问题排查,建立台账,分析原因,制定本区域内农村供水保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二)全方面实施阶段(2023年4月-2025年10月)。对照目标任务,筹措建设资金,加强统筹协调,保障顺利实施,确保按要求完成农村供水保障三年行动总体目标。
(三)考核总结阶段(2025年11月-2025年12月)。采取本级自查、上级检查指导等方式,对照目标任务查漏补缺,总结经验,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供水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等工作。水利部门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并会同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稳步推进农村供水保障三年行动,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供水单位履行运行管理责任,负责提供水质、水量达标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安全供水。
(二)技术保障。县级农村供水主管部门依据自身条件,针对当地共性和特殊问题,通过技术培养和训练、现场指导、试点示范等方式,对基层供水单位提供技术支撑。
(三)资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依法依规整合财政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充分的利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将合乎条件的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与资金安排紧密结合;加强资金绩效评价,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监督保障。市政府把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实行周统计、月调度、年结账。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及时通报约谈。加强对水量、水质、水价和供水服务的监督管理,察觉缺陷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