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初中文化,湖北某某复合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因涉嫌犯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于XX年5月20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议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初中文化,福建某某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担任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
因涉嫌犯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于XX年5月20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决议取保候审。
鄂州市鄂城区公民检察院以鄂城检二部刑诉(XX)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张某犯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于XX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鄂州市鄂城区公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辩解人、被告人张某及辩解人到庭参与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XX年8月,被告人张某联络江苏某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使某某公司授权托付被告人段某某名下的湖北某某复合管道有限公司加工MPP电力管,一起张某与段某某签定产品购销合同,约好由阳某公司出产某某品牌200×10mm、110×8mm等标准的MPP电力管。
后张某将其从段某某处购买的上述MPP电力管经过李某出售到鄂州某某110KV输变电工程110KV输电线路土建工程项目中,一起在不进行质量合格检测的情况下,指派段某某假造用于交给施工方的检测陈述等。
XX年11月1日,鄂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目施工现场的上述MPP电力管200×10mm标准1368米、110×8mm标准369米进行全方位查看并抽样。
同月28日,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研究院判定,上述两标准电力管抽样为不合格产品。
XX年2月1日,经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福建)再次判定,受检的上述两标准电力管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现场被查产品,段某某出产并出售给张某的出售金额算计公民币92673元;张某的出售金额算计公民96147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视听资料等依据。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段某某、张某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做出产、出售,应当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追查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起从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复工复产依法供给保证等方面考虑,主张对二被告人别离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能够适用缓刑;并处分金。
其辩解人提出,疫情期间张某运营的企业处于复工复产状况,恳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X年8月,被告人段某某的湖北阳某复合管道有限公司取得江苏某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出产该公司品牌的MPP电力管,但没有对产品实施检测。
被告人张某以其福建某某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名义购买上述电力管,出售给李某的鄂州某某交易有限公司,一起供给虚伪的检测陈述和合格证。
上述电力管后经鄂州市某某建筑工程装置有限公司流转到鄂州某某110KV输变电工程110KV输电线路土建工程项目。
XX年11月1日,鄂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在该项目施工现场抄获上述电力管200/10mm标准1368米、110/8mm标准369米。
经该局托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研究院、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查验中心(福建)抽样查验,上述电力管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被抄获的电力管,依据购销合同定价,段某某对张某的出售金额为92673元;张某对吴力根的出售金额为96147元。
证明:江苏某某管业发展有限公司托付湖北阳某复合管道有限公司出产MPP电力管材,并向福建某某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供给品牌标识。
证明:湖北阳某复合管道有限公司向福建某某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售MPP电力管,200/10MM标准单价61元/米、110/8MM标准单价25元/米;福建某某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鄂州某某交易有限公司出售MPP电力管,200/10MM标准单价63元/米、110/8MM标准单价27元/米;周某向鄂州某某交易有限公司购买200/10MM、110/8MM标准的MPP电力管(某某管业)。
证明:XX年11月1日,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鄂州某某110KV输变电工程110KV输电线路土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抄获鄂州市某某建筑工程装置有限公司供给的200/10MM标准电力管152根(9米/根)、110/8MM标准电力管41根(9米/根)。
证明:XX年6月15日,鄂州电力集团将鄂州某某110KV输变电工程110KV输电线路土建工程,分包给鄂州市某某建筑装置有限公司。
证明:段某某是湖北阳某复合管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福建某某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担任人。
11.证人李某的证言:XX年8、9月份,周某跟我联络要电力管,我就联络张某购买电力管。
12.证人李某的证言:我详细担任公司承揽的某某110KV输变电工程110KV输电线路土建工程,其间MPP电力管由周某与李某签定购销合同进行收购。
13.证人周某的证言:某某110KV输变电工程110KV输电线路土建工程的电力管是我找李某签定购销合同,并投入使用。
14.证人查某的证言:张某使用微信发给我两份PDF格局的电子检测陈述、合格证,别离是200/10MM、110/8MM标准的。
1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我依据张某的需求出产电力管,运送由他组织,我只知道运到鄂州市了。
1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我出售给李某的电力管是段某某的湖北阳某复合管道有限公司出产的。
本院以为,被告人段某某出产不合格产品后假充合格产品做出售,出售金额达92673元,其行为已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做出售,出售金额达96147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段某某、张某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均是自首,能够从轻处分。
武汉市黄陂区社区纠正作业管理局出具查询评价意见书,主张对被告人段某某、张某适用非拘禁刑(社区纠正)。
依据二被告人的违法情节、悔罪体现和社会危害性,一起从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复工复产依法供给保证等方面考虑,可适用非拘禁刑。
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分金十五万元(已交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十万元(已交纳)。
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异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拿手涉黑案子、职务违法和经济违法、网络新式违法、毒品违法等严重疑问杂乱刑事案署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出产、出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则的违法,可是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出产、出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则的违法,一起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则之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条的规则处分。